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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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0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司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蔡永龍涉嫌竊盜之犯罪地點,係在新北市○○區○○路○○號「 莊敬 高職」,是被告之犯罪地屬於新北市,並非本院轄區。又被告自民國105年11月
9日起即設籍並居住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情,有被告警詢筆錄、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之人別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繫屬於本院之時間為107年6月29日,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7年6月29日中檢宏金(如)107偵10973字第107905100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戳章為憑,而被告固於107年1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惟於107年6月22日即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迄107年7月19日始解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乃係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亦非於本院轄區。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犯罪地,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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