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7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徐鄧運娘
徐雙乾 徐淑玲 徐瀅媛 徐淑麗 徐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徐文勝 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徐雙乾、徐鄧運娘為被繼承人之父母,聲請人徐淑玲、徐瀅媛、徐淑麗、徐淑惠為被繼承人之姐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徐文勝於107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姐、妹,分屬第二順位及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徐文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有 唐可妮傅歆倢傅歆妤嚴孺佳嚴宥繨劉浩倫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唐可妮、傅歆倢、傅歆妤、嚴孺佳、嚴宥繨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劉浩倫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順位在前第一順位繼承人劉浩倫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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