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104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HELLOKITTY」、「WHYAND1/2」商標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麗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因被告坦承犯行,且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輕微案件,而以107年度偵字第1104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HELLOKITTY」、「WHYA
ND1/2」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身標註冊證、商標授權合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頁面、鑑定證明書、鑑定資格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附表:
┌──┬────────────────────────┐│編號│品名及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飾品1包(共886件)││││├──┼────────────────────────┤│2│仿冒「WHYAND1/2」商標鍛帶9套(含採證物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