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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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紹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紹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與另案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月,而於民國111年2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2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