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02號上訴人 臧進德
送達代收人 林語凡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 王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0,523元【計算式: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面積8167㎡×權利範圍3/22=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定安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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