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72號

原告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佳容

被告 王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72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