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園醫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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