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68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丁○○○○○○前就嶺東高中時,於民國(下同
)94年8月12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
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動用期限自94年8月12
日起至被告 許維恩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動用期間被
告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5筆,金額總計113,580元,其訂約及
撥款日期詳如附表,並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滿一年起(下稱基準日)起開始,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
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8年8月15日,還款起日為98年9
月15日。借款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期為98年8月1日,當期本借款利率為1.6%,另加計利率1%固
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1.6%+1%)。另本金自到期日止,
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
計違約金。詎被告許維恩自98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13,5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營利事
業登記證、業務規章明細、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各1件及就
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5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前
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及連帶
保證關係,被告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則依約定被告自有
連帶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訴訟費用1,320元(裁判費1,2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
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訂約日期│撥款日期│計息日期│年利率│違約金│
│││││││││
├──┼────┼────┼────┼─────┼────────┼───┼─────────┤
│01│28,425元│28,425元│民國94年│民國94年12│自民國98年8月15│2.6%│自民國98年9月16日│
││││8月12日│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
│02│23,425元│23,425元│民國95年│民國95年5│自民國98年8月15│2.6%│借款利率10%,超過6│
││││2月13日│月1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個部分,按借款利率│
├──┼────┼────┼────┼─────┼────────┼───┤20%計算。│
│03│23,910元│23,910元│民國95年│民國95年11│自民國98年8月15│2.6%││
││││8月9日│月3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
│04│18,910│18,910元│民國96年│民國96年5│自民國98年8月15│2.6%││
││元││2月26日│月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
│05│18,910元│18,910元│民國97年│民國97年5│自民國98年8月15│2.6%││
││││1月21日│月13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
│合計│113,580│113,580│││
││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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