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
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