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告昱鑫機器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