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9號上訴人戊○○
樓被上訴人甲○
丙○○庚○○己○○丁○○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訴外人 簡添勝 與被上訴人甲○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1592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87年3月5日之贈與關係不存在。㈢被上訴人甲○應將系爭土地以87年3月5日贈與原因於87年3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由被上訴人甲○、丙○○、庚○○、己○○、丁○○、乙○○及上訴人為繼承登記後,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維持共有。㈣系爭土地准予分割,西邊面積730平方公尺由上訴人取得,東邊面積730平方公尺由被上訴人丁○○取得。備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訴外人簡添勝與被上訴人甲○間,就系爭土地於87年3月5日以贈與原因及87年3月3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㈢被上訴人甲○應將系爭土地以87年3月5日贈與原因於87年3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由被上訴人甲○、丙○○、庚○○、己○○、丁○○、乙○○及上訴人為繼承登記後,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維持共有。㈣系爭土地准予分割,西邊面積730平方公尺由上訴人取得,東邊面積730平方公尺由被上訴人丁○○取得。經查,上訴人就先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雖有確認就系爭土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維持共有、准予分割並由上訴人分得西邊面積730平方公尺土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即請求塗銷贈與移轉登記之價額定之。又系爭土地面積11,083.2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5,757元(計算式:670×11,083.22=7,425,757,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價值雖超過1,600,000元,然系爭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是上訴人得受之利益以1,600,000元計算云云,尚屬無據。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