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76號聲請人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票字第417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5年8月30日│84,300元│95年10月25日│509338││├──┼──────┼────────┼───────┼────┼──┤│002│95年8月30日│300,000元│95年10月28日│509342││├──┼──────┼────────┼───────┼────┼──┤│003│95年8月30日│182,170元│95年10月31日│509330││├──┼──────┼────────┼───────┼────┼──┤│004│95年8月30日│330,000元│95年11月10日│509331││├──┼──────┼────────┼───────┼────┼──┤│005│95年8月30日│218,000元│95年11月15日│509332││├──┼──────┼────────┼───────┼────┼──┤│006│95年8月30日│341,900元│95年11月20日│509333││├──┼──────┼────────┼───────┼────┼──┤│007│95年8月30日│114,700元│95年11月20日│509334││├──┼──────┼────────┼───────┼────┼──┤│008│95年8月30日│577,900元│95年12月16日│509335││├──┼──────┼────────┼───────┼────┼──┤│009│95年8月30日│205,500元│95年12月25日│509336││├──┼──────┼────────┼───────┼────┼──┤│010│95年8月30日│255,500元│95年12月25日│509337││├──┼──────┼────────┼───────┼────┼──┤│011│95年8月30日│215,000元│95年12月25日│509340││├──┼──────┼────────┼───────┼────┼──┤│012│95年8月30日│305,630元│95年12月31日│50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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