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貳││臺│等│臺│││臺│││㈠│││期月│25│中│偵4│中│訴0│7│中│上8│9│執矩4│││徒│至│地│6│地│4││高│訴0│撤回上訴│6││盜│刑│27│檢│0│院│3││分│7││8││││││5││1││院│1││0│││││││││││││1│├──┼──┼────┼─┼────┼─┼───┼────┼─┼───┼────┼────┤│強│有陸│25│臺│等│臺│上8││臺│││㈡│││期月│至│中│偵4│中│訴0││中│上8││執矩4│││徒│2│地│6│高│7││高│訴0││6│││刑││檢│0│分│1││分│7││8││盜│捌│││5│院│││院│1││0│││年││││││││││1││││││││││││││└──┴──┴────┴─┴────┴─┴───┴────┴─┴───┴────┴────┘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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