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甲○○因脫逃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F~ivg2t80x10l16q8j7;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ivg2t50x10l16q8j7;
九十二年執字第三七九二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彰││││││││││脫│期││化│3│彰│││彰│││彰4│││徒│2│地│偵8│化│易3│1│化│易3│37│化3│││刑││檢│6│地│││地│││地執2││逃│四││署│6│院│││院│││檢1│││月│││││││││││├──┼──┼────┼──┼─────┼─┼───┼────┼─┼───┼────┼───┤││有││彰│51│臺│││臺│││││竊│期│6│化│82│中│上7││中│上7││彰2│││徒│起至│地│偵86│高│3│9│高│3│3│化9│││刑│9│檢│47│分│易5││分│易5││地執7││盜│三││署││院│1││院│1││檢3│││年││││││││││││││││7│││││││││││││偵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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