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平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 律師被告 郭科佑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 律師
張鵬元 律師 林詩瑜 律師被告 吳欣雅
王婷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娟 律師被告 湯化德 選任辯護人 林立群 律師
谷湘儀 律師 吳祚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吳志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何孟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而判決正本誤繕法官姓名(非原本文字誤寫)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吳志強」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