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李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
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