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72號被告 黃育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7月20日(109年6月10日送達判決書)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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