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877號債權人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樓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份按百分之九點六二四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