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876號債權人兆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