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同慶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