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東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東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東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之行為;本案被告提供其經營之檳榔攤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提供特定處所、且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而符合刑法第268條前、後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再者,該條之「意圖營利」,係行為人之主觀要件,並非實際上確有盈餘為必要,且經營六合彩賭博者,其經營方式縱未就賭客之簽賭金抽取固定成數,而係採取單純對賭方式,凡簽中者,則賠與一定倍數之彩金,未簽中者,簽賭金則歸經營者取得,而以此方式決定輸贏,因賭客簽中之機率通常與經營者所賠倍數不相當,經營者通常可從中獲利,故不妨礙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之認定。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罪行為,因犯罪行為人係基於營利之目的而為該犯行,堪認此犯罪行為具有重複實行之特質,即難以期待行為人僅有單一聚眾賭博之行為,是若犯罪行為人基於同一營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聚眾賭博之複數行為者,在刑法評價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僅成立一罪,從而,被告自民國104年1月初某日起迄同年2月12日為警查獲時為止,聚眾賭博之行為雖屬複數,然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犯意,且犯罪時間接近、地點相同,揆之上開說明,應屬集合犯,僅成立一罪。再被告以同一營利之目的,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至其所提供之公眾得自由出入場所,以核對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方式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8、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另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惟此部分與前開業經聲請之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意旨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謀財正途,為圖不法之利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大眾投機僥倖心理,影響社會風氣,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係初犯賭博案件,自述智識程度為小學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期間不長及獲利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簽單1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帳單、開獎對照表、六合彩手冊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1│簽單12張│├──┼────────┤│2│帳單1張│├──┼────────┤│3│開獎對照表3張│├──┼────────┤│4│六合彩手冊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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