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78號聲請人 王桂卿 相對人 王桂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零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2號成立和解確定,和解成立內容第三項記載:辦理第一項前開移轉登記所支出之規費、稅賦等費用及本件訴訟支出之測量費、鑑定費用、訴訟費用均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619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複丈費│7,60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鑑定費│60,00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79,219元│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1.聲請人於一審原係繳納訴訟費用34,858元,嗣因兩造成立││和解,並經本院退還裁判費23,239元,故一審裁判費以││11,619元列計。││2.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609元。(元以下││捨去)││【計算式:(11,619+7,600+60,000)1/2=39,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