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25號原告 曾嘉平 被告 林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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