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士娟 上列上訴人彭士娟與被上訴人 于嘯宇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