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劉月琴 被告 卓俊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