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德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反訴被告 連振毅 住臺北市○○○路被告即反訴原告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依庭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代理人 吳旻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