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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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龍彥 代理人 吳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2年度字第16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2年4月13日│1,239元│HC0000000│││限公司莊龍彥│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