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北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8年度竹北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
1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0月22日竹縣北警秩字第09850083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8年9月19日8時25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街○○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照片3張。
(三)裝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