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6號原告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1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利益償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625,512元及利息,惟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為臺北市○○區○○路一段159號8樓之2,此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書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