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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