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董宗哲
被 告 洪聖文
洪聖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金各按如
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座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如附表
一所示土地及其上同段732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巷○○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
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無法就系爭不動產達成
協議分割,且系爭不動產並無依法令或因使用目的無法分割
之情形,亦無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原告自得訴請分割系
爭不動產,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消滅
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
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
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
就原物分配,如發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
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得予以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
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拍賣為登記原因取得
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3所有權,而與被告共有系爭不動
產等情,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6至12頁),又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
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而被告並未主張系爭不動產有不能分割之情
形存在,依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則原告本於系爭不
動產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有據。又查系爭建
物為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2層,主要用途為住宅使用
,構造上及使用上為單一建物(見本院卷第44頁現況照片
),若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兩造分得面
積顯然過小,不符經濟效用,且原物分割後兩造並無各自
獨立之門戶出入,有損系爭建物完整性,利用殊屬不便,
若強為分割,有害於各自日常生活之使用及經濟利用價值
,致系爭建物日後使用上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
值,足認系爭建物實不宜為原物分割,而應予變價分割。
又為使房屋及土地同歸一人所有而為完整之利用,應認系
爭土地亦宜予變價分割,是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之狀態、
使用情形、兩造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系爭不動產以變價分
割為適當,賣得價金各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
配。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賣得價金
各按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分擔: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
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
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為共有
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
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
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各按如
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威志
附表一:
┌──┬───┬────────────────┬────────┬─────┐
│編號│項目│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及建物層次││
├──┼───┼────────────────┼────────┼─────┤
│1│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225│3/30│
││││││
├──┼───┼────────────────┼────────┼─────┤
│2│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層數:五層│全部│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82│二層面積:69.56││
│││巷47號2樓)│陽台面積:7.08││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
├──┼───────┼────┤
│1│董宗哲│1/3│
├──┼───────┼────┤
│2│洪聖文│1/3│
├──┼───────┼────┤
│3│洪聖發│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