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5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黃鍾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零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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