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陸炎榮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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