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攜帶系爭借款之核貸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