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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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