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貳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錫箔紙壹張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認與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惟被告持有含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二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錫箔紙一張為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含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二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錫箔紙一張,因毒品安非他命與塑膠袋及錫箔紙之間難以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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