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強盜案發時,經警察局傳喚到案說明,被告主動到案後,坦承犯行,也深切後悔,並全力配合偵辦,本案已偵查終結進入審判,以具保即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案,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聲請意旨所稱其已坦承犯行,深切後悔,全力配合偵辦等情,核與羈押原因無涉。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