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3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婚字第165號離婚事件,不服本院96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