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贅載最後一行應刪除;及第二段第四行「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應更正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按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2月,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