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一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拾伍日」。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號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且裁定有前揭情形,亦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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