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