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80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①增列甲○○停止執行戒治處分之日期為「96年10月28日」(翌日移送監獄執行徒刑)。
②增列累犯事實為「甲○○於96年1月及2月間,先後因竊盜
及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確定,甫於97年3月14日執行完畢。
㈡證據部分增列:
①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
②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