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6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4月18日判決,於97年5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2.08│96.10.21│97.01.0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9號│偵字第3024號│偵字第29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5│97年度訴字第35號│97年度訴字第48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1│97.02.14│97.04.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5│97年度訴字第35號│97年度訴字第486││確定││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24│97.03.24│97.05.26│││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4號│字第1034號│字第1652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1.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9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18│││├───┼────┼────────┼────────┼────────┤││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6││││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26│││││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