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香奈兒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9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香奈兒耳環一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香奈兒耳環一對為仿冒品成品,此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公司之鑑定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9頁),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