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聯一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92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