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告永泰聯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
參加人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NIPPONYUSENKAI
SHA)法定代理人乙○○○NAKA
參加人日本郵船(香港)有限公司(NYKLine(HK)Ltd.)
r1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列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