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億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億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緝字第13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告訴人 郭翰昇 具狀撤回告訴,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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