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79號聲請人 鄭博文 相對人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鄭博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鄭博文為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鄭博文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