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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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2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忠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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