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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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58號原告 蕭長壽 被告 林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陳報,該通知已於99年9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陳報,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